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一) 道路旅客运输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实际处罚裁量标准 | ||||
| 1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5座以下(含5座)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罚款 | |||||||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罚款 | |||||||
|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罚款 | |||||||
| 5至10座(含10座)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 | |||||||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罚款 | |||||||
| 第三次及三次以上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9万元罚款 | |||||||
| 10座以上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罚款 | |||||||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罚款 | |||||||
|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9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 | |||||||
| 2 | 未取得出租车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 国法函[2005]432号文件批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城区范围以内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 |||||||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罚款 | |||||||
|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 |||||||
| 城区范围以外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 |||||||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罚款 | |||||||
|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罚款 | |||||||
| 3 |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5座以下(含5座)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罚款 |
| ||||||
| 4 | 客运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5至10座 (含10座)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罚款 |
| ||||||
| 5 | 客运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10座以上 |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罚款 | |||||||
| 6 |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悬挂标志牌 |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违法或情节轻微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警告 | ||||
| 第二次违法或情节较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元罚款 | |||||||
|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或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元罚款 | |||||||
| 7 | 客运经营者站(场)外揽客 |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违法或情节轻微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元罚款 | ||||
| 第二次违法或情节较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50元罚款 | |||||||
|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或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元罚款 | |||||||
| 8 | 客运经营者提供服务车辆类型、登记与所售客票不符 |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违法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元罚款 | ||||
| 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元罚款 | |||||||
| 9 | 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 |||||||
| 10 |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客车座位5座以下(含5座)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 |||||||
| 客车座位5至10座(含10座)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4000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罚款 | |||||||
| 客车座位10座以上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 |||||||
| 11 | 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限期投保 | ||||
| 12 | 客运经营者未按最低保额投保的 | |||||||
| 13 | 客运经营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 拒不投保或情节严重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 ||||
| 14 |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第一次违法或情节轻微的 | 处1000元罚款 |
| |||
| 15 |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的 | |||||||
| 16 | 客运经营者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第二次违法或情节较重的 | 处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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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或情节严重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
| 18 |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第一次违法或情节轻微的 | 处1000元罚款 |
| |||
| 第二次违法或情节较重的 | 处3000元罚款 | |||||||
| 19 | 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或情节严重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 20 | 客运经营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 |||||||
| 21 | 使用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客货两用车、二轮和三轮电瓶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 |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 第一次违法且人数在2人以下(包括2人)的 | 处50元罚款 | ||||
| 第二次违法或人数在5人以下的 | 处300元罚款 | |||||||
|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或人数在10人以上的 | 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22 | 一级客运站场已配备但未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 |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违法或情节轻微的 | 处1000元罚款 | ||||
| 第二次违法或情节较重的 | 处1500元罚款 | |||||||
| 一级客运站场没有配备行包安全检查设备 | ||||||||
|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或情节严重的 | 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 |||||||
| 23 |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年度审验 |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违法或情节轻微的 | 处1000元罚款 | ||||
| 第二次违法或情节较重的 | 处1500元罚款 | |||||||
|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或情节严重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24 |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检测运输车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的 | 处1000元罚款 |
| |||
| 情节较重的 | 处3000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的 | 处5000元罚款 | |||||||
| 25 | 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违法 | 处5000元罚款 | ||||
| 第二次违法 | 处1万元罚款 | |||||||
|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 处2万元罚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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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 26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普通货运车辆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 | |||||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罚款 | |||||
| 27 | 货运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货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 |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9万元罚款 | |||||
| 重型、半牵引车辆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罚款 | |||||
| 28 | 货运经营者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罚款 | |||||
|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 | |||||
| 29 | 货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的 |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 |||||
| 30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普通货运车辆 | 第一次违法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罚款 | |
| 第二次违法 | 没收违法所得,处4000元罚款 | |||||
|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 没收违法所得,处6000元罚款 | |||||
| 重型、半牵引车辆 | 第一次违法 | 没收违法所得,处4000元罚款 | ||||
| 第二次违法 | 没收违法所得,处6000元罚款 | |||||
|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 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罚款 | |||||
| 31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违法 | 处警告或20元罚款 | ||
| 第二次违法 | 处50元罚款 | |||||
|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 处100元罚款 | |||||
| 32 | 货运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基本条件、存在重大道路运输安全隐患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 | ||
| 33 | 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情节轻微的 | 处1000元罚款 | ||
| 34 | 货运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 情节较重的 | 处3000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 35 | 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检测运输车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的 | 处1000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的 | 处3000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的 | 处5000元罚款 | |||||
| 36 | 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的 | 处5000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的 | 处1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的 | 处2万元罚款 | |||||
| 37 | 货运经营者未对其使用的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限期整改 | ||
| 38 | 发生公共突发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 |||||
| 39 | 货运经营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 |||||
| 40 | 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 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合格的 | 予以通报 | |||
| 41 | 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 |||||
| 42 | 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 |||||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 43 |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罚款 | |||||
| 44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
| 第二次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 | |||||
| 45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处12万元罚款 | ||
| 46 |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情节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14万元罚款 | |||
| 47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 |||||
| 48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限期投保 | ||
| 49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 拒不投保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
| 50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 |||||
| 51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违法 | 处警告或20元罚款 | ||
| 第二次违法 | 处50元罚款 | |||||
| 第三次违法及三次以上违法 | 处100元罚款 | |||||
| 52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撒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情节轻微的 | 处1000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的 | 处3000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
| 53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基本条件、存在重大道路运输安全隐患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 | ||
| 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 54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的 | 处5000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的 | 处1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的 | 处2万元罚款 | |||||
(四)客、货运输站场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 55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 |||||
| 56 | 客运站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罚款 | |||||
| 57 | 客运站经营者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
| 情节轻微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 | |||||
| 58 | 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改正 | ||
| 59 | 客运站经营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 拒不改正的 | 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60 | 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 |||||
| 61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普通货车 | 情节轻微的 | 处1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的 | 处1.5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的 | 处2万元罚款 | |||||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客运车辆 | 情节轻微的 | 处2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的 | 处2.5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的 | 处3万元罚款 | |||||
| 62 | 货运站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 |||||
| 63 | 货运站经营者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 |||||
| 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罚款 | |||||
| 64 | 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 | ||
| 拒不改正的 | 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五)机动车维修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 65 | 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共同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罚款20000元 | ||
| 第二次违法 | 并处罚款30000元 | ||||||
| 第三次违法 | 并处罚款40000元 | ||||||
| 66 |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罚款20000元 | ||
| 第二次违法 | 并处罚款30000元 | ||||||
| 第三次违法 | 并处罚款40000元 | ||||||
| 67 |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受让方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接受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 | 收缴转让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并处罚款2000元 | |||
| 接受非法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 | 收缴出租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并处罚款5000元 | ||||||
| 68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收缴转让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并处罚款2000元 | ||
| 非法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 | 收缴出租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并处罚款5000元 | ||||||
| 69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使用伪劣配件以及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拼装、擅自改装客车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修报废客车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及报废车辆,并处罚款50000元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没收违法所得及报废车辆 | |||
| 拼装、擅自改装普通货物运输车辆、承修报废普通货物运输车辆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及报废车辆,并处罚款20000元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没收违法所得及报废车辆 | ||||||
| 使用伪劣配件 | 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及假冒伪劣配件,并处罚款20000元 | |||||
| 情节较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及假冒伪劣配件,并处罚款40000元 | ||||||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其经营许可,没收违法所得及假冒伪劣配件 | ||||||
| 70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七十三条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共同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签发虚假的客车或危险货物运输车维修合格证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00元 | |||
|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没收违法所得 | |||||||
| 签发虚假的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合格证 | 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 | |||||
| 情节较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00元 | ||||||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其经营许可,没收违法所得 | ||||||
| 71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其限期整改 | |||
| 第二次违法 | 予以通报 | ||||||
| 72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或者生产厂家的维修手册,或者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警告 | ||
| 第二次违法 | 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 ||||||
| 73 | 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 伪造、转借、倒卖客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处警告 | |
| 第二次违法或情节严重的 | 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 ||||||
| 伪造、转借、倒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 第一次违法 | 处警告 | |||||
| 第二次违法或情节严重的 | 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 ||||||
| 伪造、转借、倒卖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 第一次违法 | 处警告 | |||||
| 第二次违法或情节严重的 | 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 ||||||
| 74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警告 | ||
| 第二次违法 | 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 ||||||
| 75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或未按规定悬挂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警告 | ||
| 第二次违法 | 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 ||||||
| 76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或未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六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警告 | ||
| 第二次违法 | 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 ||||||
| 77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七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改正,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警告 | ||
| 第二次违法 | 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 ||||||
| 78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八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警告 | ||
| 第二次违法 | 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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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际道路运输(考虑到国际道路运输的特殊性,故对违法行为一律不以车辆座位数作为处罚依据,而以违法次数和危害性作为处罚依据)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 79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运输,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罚款30000元 |
| 二次以上违法 | 并处罚款60000元 | ||||
| 80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罚款30000元 |
| 二次以上违法 | 并处罚款100000元 | ||||
| 81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罚款30000元 |
| 二次以上违法 | 并处罚款60000元 | ||||
| 第三次及三次以上违法 | 并处罚款100000元 | ||||
| 82 | 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罚款30000元; |
| 第二次违法 | 并处罚款60000元 | ||||
| 第三次违法 | 并处罚款100000元 | ||||
| 83 | 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收缴有关证件 | 并处罚款2000元; |
| 第二次违法 | 并处罚款5000元 | ||||
| 第三次及三次以上违法 | 并处罚款10000元; | ||||
| 84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运输并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罚款30000元 |
| 第二次违法 | 并处罚款40000元 | ||||
| 第三次及三次以上违法 | 并处罚款60000元 | ||||
| 85 |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改正 | 并处罚款20元 |
| 第二次违法 | 并处罚款100元 | ||||
| 第三次及三次以上违法 | 并处罚款200元 | ||||
| 86 |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或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改正 | 并处罚款1000元; |
| 第二次违法 | 并处罚款2000元 | ||||
| 第三次违法或情节严重的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处罚款3000元 | ||||
| 87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罚款30000元 |
| 两次以上违法 | 并处罚款60000元 | ||||
| 88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或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罚款30000元; |
| 两次以上违法 | 并处罚款60000元 | ||||
| 89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罚款30000元; |
| 两次以上违法 | | 并处罚款60000元 | |||
| 90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际识别标志》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罚款30000元; |
| 两次以上违法 | 并处罚款60000元 | ||||
| 91 | 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 第一次违法 | 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 |
| 在规定时间内未撤销或情节严重的 | 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 ||||
(七)从业人员上岗资格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 92 | 客货运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客运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改 正 | 并处罚款500元 |
| 第二次违法 | 并处罚款1000元 | |||||
| 第三次及三次以上违法 | 并处罚款2000元 | |||||
| 货运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 | 第一次违法 | 并处罚款300元 | ||||
| 第二次违法 | 并处罚款5000元 | |||||
| 第三次及三次以上违法 | 并处罚款1000元 | |||||
| 93 | 客货运驾驶员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改正 | 并处罚款500元 |
| 第二次违法 | 并处罚款1000元 | |||||
| 第三次及三次以上违法 | 并处罚款2000元 | |||||
| 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 | 第一次违法 | 并处罚款300元 | ||||
| 第二次违法 | 并处罚款500元 | |||||
| 第三次及三次以上违法 | 并处罚款1000元 | |||||
| 94 | 客货运驾驶员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改正 | 并处罚款500元 |
| 第二次违法 | 并处罚款1000元 | |||||
| 第三次及三次以上违法 | 并处罚款2000元 | |||||
| 驾驶道路货运车辆的 | 第一次违法 | 并处罚款300元 | ||||
| 第二次违法 | 并处罚款500元 | |||||
| 第三次及三次以上违法 | 并处罚款1000元 | |||||
| 95 | 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客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客运标志牌的、承运危险货物车辆驾驶员未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警告并罚款50元。 | |
| 第二次违法 | 并处罚款100元 | |||||
| 第三次及三次以上违法 | 并处罚款200元 | |||||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
| 96 |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或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第一次违法 | 处以罚款 | 处罚款20000元 |
| 第二次违法 | 处罚款30000元 | |||||
| 第三次及三次以上违法 | 处罚款50000元 | |||||
| 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的 | 第一次违法 | 处罚款30000元 | ||||
| 第二次违法 | 处罚款50000元 | |||||
| 第三次及三次以上违法 | 处罚款100000元 | |||||
| 97 |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第一次违法 | 处以罚款 | 处罚款20000元 |
| 第二次违法 | 处罚款30000元 | |||||
| 第三次及三次以上违法 | 处罚款50000元 | |||||
| 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的 | 第一次违法 | 处罚款30000元 | ||||
| 第二次违法 | 处罚款50000元 | |||||
| 第三次及三次以上违法 | 处罚款100000元 | |||||
| 98 |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第一次违法 | 处以罚款 | 处罚款20000元 |
| 第二次违法 | 处罚款30000元 | |||||
| 第三次及三次以上违法 | 处罚款50000元 | |||||
| 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的 | 第一次违法 | 处罚款30000元 | ||||
| 第二次违法 | 处罚款50000元 | |||||
| 第三次及三次以上违法 | 处罚款100000元 | |||||
| 99 |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 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 |||
| 100 |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 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 |||
| 101 |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 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 |||
| 102 |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 第一次违法 | 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 ||
| 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消除隐患或情节严重的 | 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 |||||
| 103 |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车辆和货运运输经营车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改正 | 并处罚款200元 | |
| 第二次违法 | 并处罚款1000元 | |||||
| 第三次及三次以上违法 | 并处罚款2000元 | |||||
(八)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 104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罚款5000元 |
| 第二次违法 | 并处罚款10000元 | ||||
| 第三次及三次以上违法 | 并处罚款20000元 | ||||
| 105 | 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旗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违法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罚款5000元 |
| 第二次违法 | 并处罚款10000元 | ||||
| 第三次及三次以上违法 | 并处罚款20000元 | ||||
说明:1. 坚持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规定的,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没有明文规定的,适用《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规章的规定;
2.“违法行为”即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定性,是构成案由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依据”即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成立的法律依据,“违法情节”即当事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客观危害程度、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主观危害性等依据做出的情节划分,是做出处罚标准的重要依据;
3.坚持一事一案原则,每一种违法行为单独成立一项案由,单独适用法律规定处罚;当事人存在数个违法行为的,分别制作执法文书,适用法律规定处罚;
4“第一次违法”可以作如下扩大解释: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第一次处以警告,第一次要求责令整改、改正,第一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
5.同一序号规定的是同一违法行为性质,当同一序号中存在若干情形时,根据具体的违法情形择一适用;
6.该表未能列举的带路运输违法行为,依据法律规定确定其性质、违法条款和处罚依据。
